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2020-07-0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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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奖补对象和标准
常州市企业引进省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建有省(市)级研发平台企业等的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常州市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每个机构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技术经纪(经理)人为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同一合同只奖补一位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位技术经纪(经理)人单一年度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常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与合作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常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促进科技成果在常州转化为目的,为促成常州市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并已在常州市指定机构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鼓励市外科技服务机构在常州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为推进常州市技术转移工作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在常州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务员除外),包括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技术经纪(经理)人须在省、市指定机构备案。
本细则奖补资金的技术合同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政策与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只可一方按程序进行奖补申请,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经理)人自行确定。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同有效期内,同一技术合同兑现相关奖补政策不超过两年。
组织程序及材料要求
奖补资金采取事后立项奖补方式,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办理上年度奖补工作。
奖补资金办理程序:
(一)认定。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二)备案。拟申报奖补资金的技术转移机构在指定系统进行信息备案,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省、市指定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根据具体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提供申报材料。
(四)受理。科教城、各辖市区(溧阳市、经开区除外)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定奖补资金金额并报市科技局。
(五)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核定奖补资金金额。
(六)公示。市科技局对奖补对象与奖补资金金额进行公示。
(七)奖补。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需提供材料:
(一)企业:申报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买卖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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